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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无效与撤销-向晨曦律师承办

拆迁安置2022/10/27查看:12次
【基本案情】2009年5月17日,XX公司(拆迁单位,甲方)与吴**(被拆迁户,乙方)就北京市丰台区XX村1216号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房7间,认购XX村回迁住宅楼2套,分别为:3楼4单元102号,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房价503970.88元,欠一居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上述协议签订后,吴**、吴景X、金X(甲方、卖方)与刘金X(乙方、买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丰台区XX润园小区一区3号楼4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的房屋和产权卖给刘金X,总价款98万元,一次付清;吴**、吴景X、金X负责协助刘金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刘金X交纳。2009年6月24日,刘金X向吴**支付购房款98万元,吴**、金X出具收条。上述协议书和收条均有证明人签字。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吴**向刘金X交付涉案房屋,刘金X对涉案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裁判结果】一、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金X、吴**、金X、吴景X将北京市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金X、吴景X名下。二、吴**、金X、吴景X于取得北京市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刘金X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向律师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回迁安置房位于北京南三环——寸土寸金之地。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09年,彼时北京的房价还没有“起飞”,故当时购房人以不到7千元/平米的单价,100万元不到的总价购买了购买了涉案145.26平方米房屋,到了2019年,此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价已经涨到约7万元每平米,翻了十倍。此时出卖人一方就难免动反悔的心思,但经法院审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价格相对实惠的拆迁安置房成为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的“香饽饽”,但因拆迁安置房交易的限制性条件较多,此类房屋买卖中存在较多潜在风险。拆迁安置房买卖手续多、周期长、风险较大,有时房子没过户,价格却翻了几番,有时期房可以交付了,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安置房屋具有如下特点:1.房产证要先办理到拆迁户名下,再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其中隐藏许多风险,一旦拆迁户出现一房多卖或拒不从拆迁办办理原始产权登记的情形,买受人将处于十分被动地位。2.极易遭受政策性问题的影响,例如当地对于税费的调整、银行对于放款政策的调整等,都可能使买卖双方产生新的纠纷。购房是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因此,购房者在选择这类房源时,除了要找社会信誉高、有保障的中介机构外,自己也得做足功课,买方在签订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协议须经家庭共有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一致签字后生效。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应当对共有人身份进行审核,防止遗漏共有人签字,导致协议未成立或未生效。??附裁判文书全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6民初8260号原告:刘金X,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XX村绿化队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XX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村558号。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告:吴景X(吴**之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首钢机电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兼吴**、吴景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吴**之妻),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吴XX,女,199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轻工分院学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吴XX之母),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第三人: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村558号。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被告北京市XX投资管理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X与被告吴**、北京市XX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吴景X、金X、吴XX,第三人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兼被告吴**、吴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被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萍,被告北京市XX投资管理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晨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第三人XX公司协助被告吴**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望园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吴**名下;2.请求判决被告吴**取得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吴**均为丰台区XX村村民。2009年,XX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XX村进行绿化隔离拆迁工作,吴**为XX村121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据此于2009年5月17日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约定XX公司对吴**所有的1216号房屋拆迁,吴**购买XX村回迁住宅楼两套,其中一套为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路11号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即现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4单元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房屋),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房价503970.88元。吴**签订前述《回迁协议书》后,又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吴**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房价款98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吴**负责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原告交纳。2009年6月24日,原告向吴**支付购房款98万元,吴**向刘金X出具《收条》予以确认。此后,吴**将102号房屋交付刘金X,刘金X及家人一直居住使用102号房屋至今。目前,XX公司通知102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条件,但吴**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致使该房屋亦无法转移登记至刘金X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吴**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小区大部分人都未能办理过户,不是我个人原因所致。被告吴景X、金X辩称:我方意见同吴**意见。被告吴XX辩称:如果涉案房屋中有吴XX的份额,我要求主张,拿到属于吴XX的份额后,才说配合过户的事。被告XX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因吴**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向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才未办理产权证,若法院判决我公司协助办理过户,该房屋可以过户,原被告均系本村村民,村民内部纠纷我方不发表意见。第三人XX公司述称:我公司意见同XX公司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振山与徐秀兰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是吴**、吴永胜。吴**与金X系夫妻,吴景X系二人之女。吴XX系吴之女。吴振山于1988年2月3日死亡,徐于2013年3月6日死亡,吴永胜于2012年4月27日死亡。2009年5月17日,XX公司(拆迁单位,甲方)与吴**(被拆迁户,乙方)就北京市丰台区XX村1216号房屋的拆迁安置事宜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房7间,建筑面积90.75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分别是吴**、金X、吴景X;拆迁补偿款612976元;认购XX村回迁住宅楼2套,分别为:3楼4单元102号,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房价503970.88元,欠一居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上述协议签订后,吴**、吴景X、金X(甲方、卖方)与刘金X(乙方、买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丰台区XX润园小区一区3号楼4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的房屋和产权卖给刘金X,总价款98万元,一次付清;吴**、吴景X、金X负责协助刘金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刘金X交纳。2009年6月24日,刘金X向吴**支付购房款98万元,吴**、金X出具收条。上述协议书和收条均有证明人翟签字。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吴**向刘金X交付涉案房屋,刘金X对涉案房屋装修并居住至今。2013年11月15日,XX公司与吴**再次就丰台区XX村1216号院签订《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正式住房9间,建筑面积120.75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分别是吴**、金X、吴景X、徐;拆迁补偿款829476元;认购XX村回迁住宅楼贰套,分别为:望园东路11号3号楼4单元102号,建筑面积145.26平方米,房价503970.88元,望园东路11号5号楼2单元703号,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房价347652元。XX公司称2009年拆迁安置时,因徐的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2009年所签协议没有安置徐,后根据拆迁政策,徐秀兰与吴**系母子关系,有随子女安置的政策,因此在2013年又把徐作为安置人,重新签订回迁协议书,回迁房屋仍然是两套,所安置的102号房屋不变,另一套由55平方米变为93.96平方米,实际安置的也是703号房屋。另查,北京市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登记的产权人为XX公司。XX公司称吴**未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吴XX之母徐生前与吴永胜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对吴**出售102号房屋知情。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吴**、金X、吴景X作为2009年所签订的《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的被拆迁人和安置人,对102号房屋享有拆迁利益。2013年所签《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XX村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农民房屋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将徐作为被安置人,在2009年回迁协议的基础上增加徐享有的安置利益,从两份协议内容上看,102号房屋并未因徐的利益发生变化,徐的利益在另一套安置房中得以体现。且徐生前对卖房亦是知情的,故本院认为,2013年所签协议并不影响吴**、金X、吴景X对102号房屋的出售。吴**、金X、吴景X有权就102号房屋买卖与刘金X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刘金X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吴**、金X、吴景X依约向刘金X交付房屋。现该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吴**、金X、吴景X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刘金X办理房屋过户。因该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吴**、金X和吴景X尚未与XX公司办理过户相关手续,故XX公司对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负有协助义务。综上,对刘金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但需指出,本案《协议书》的相对方是吴**、金X、吴景X,吴**、金X、吴景X均系2009年所签协议的被安置人,故XX公司应协助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吴XX主张吴应继承的徐的安置利益份额,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金X、吴**、金X、吴景X将北京市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金X、吴景X名下。二、吴**、金X、吴景X于取得北京市丰台区XX润园一区3号楼4单元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协助刘金X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吴**、金X、吴景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晓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代 彬书记?员 张海燕

特价机票的退票、改签法律问题-向律师胜诉案例

合同纠纷2022/10/26查看:6次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添加被告XX旅游公司员工微信号,向该员工提出购买洛杉矶-厦门的飞机票要求。2022?年?1?月?6?日,原告向该员工订购?2022?年?1?月19?号旧金山-上海的两人商务舱机票,并将订票两人(张XX、刘XX)的护照发送给该员工。被告XX旅游公司员工为原告指定的案外人张XX、刘XX订购了两张机票后,催促原告网上验票并支付机票尾款。2022?年?1?月?6?日,原告在淘宝平台向淘宝转账?16000?元机票定金;2022?年?1?月?7?日,原告向被告王XX转账83000?元机票尾款。2022?年?1?月?8?日,原告发现?2022?年?1?月?19?号航班熔断,要?求改签?2022?年?1?月?16?号机票,之后因行程及改签费用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机票实际使用人张XX、刘XX已自行购票回国。庭审中,张XX、刘XX出具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刘XX、丛立双在?2022?年?1?月初委托肖XX代为购买从美国回中国的机票事宜,并由肖XX支付相应机票款。由于航班熔断导致的纠纷,本人刘XX、张XX知悉并同意由肖XX作为原告,起诉广州XX?漫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XX要求返还全额机票款及赔偿相应损失等。?【法院认为】原告根据案外人刘XX、张XX的委托,代为出资向被告XX旅游公司购买从美国至中国的飞机票,因此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XX旅游公司购买机票时,已披露机票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刘XX、张XX,即被告XX旅游公司是清楚原告与案外人刘XX、张XX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故案涉交易的当事人为案外人刘XX、张XX与被告XX旅游公司、王XX,原告不应认定为案涉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即使案外人刘XX、张XX同意以原告名义起诉,原告也无权向被告XX旅游公司、王XX主张权利,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肖XX的起诉。【向律师说】1、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肖XX系代理其公司领导(刘XX)购票(原告证据第77页),案涉事实购票合同的买受人系其公司或其公司领导,而非原告,故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本案系购票人违约,而非答辩人违约,不具备退还机票款、支付利息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3、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原告所述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即便原告有损失也非答辩人造成(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离婚了怎么分配拆迁补偿款

拆迁安置2022/10/26查看:9次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标准是拆迁私房的,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拆迁公房的,由拥有公房继承权一方所有。房屋拆迁补偿具体按面积还是人头不同地方政策也不一样。一、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如下:  1.拆迁的是私房,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个人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2.拆迁的是公房,未考虑同住人因素,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继承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拆迁补偿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公房拆迁补偿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房屋拆迁补偿具体按面积还是人头  房屋拆迁补偿具体按面积还是人头以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为准。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拆迁房屋都需要签什么协议  拆迁房屋时需要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具体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各项信息都应该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免责声明】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最新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私人律师2022/10/26查看:11次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年是农村拆迁楼房补贴3300元每平米,除此之外宅基地也可获得补偿,危房补贴根据危房的程度不同,享有的补贴力度也不同。一、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  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2022是:农户拆迁楼房补贴3300元每平米,预制砖结构补贴2800元每平米,砖瓦房补贴2400元每平米,草房补贴1900元每平米。除此之外,农民还可以获得宅基地补偿。关于危房改造,国家也有相应补贴。根据危房的程度不同,补贴力度也有所不同。  二、危房改造政策  补助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法律快车提醒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三、危房改造怎么申请的  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要符合以下的条件:一是房子已成为D级危房,二是本人应该在当地条件比较艰苦,需要国家补助才能建好房子。以下是危房改造申请流程:  1.由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如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自愿向村民委提出书面申请;  2.由村民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以下简称镇危改办);  3.由镇危改办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危改办审批;  4.县危改办对符合条件的危改户,根据其危房状况及改造方式,核定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免责声明】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版权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征收拆迁中的村委会自治-向晨曦律师承办

拆迁安置2022/10/25查看:7次
【基本案情】2017年1月14日,张XX与XX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协议记载需腾退院落位于XX508号,被安置人口共4人,分别是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前。《X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父母及其超生的子女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2019年1月23日,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院进行了强制清退。清退过程中,XX村委会将XX508号院内清理出的相关财物存放于村内的临时仓库内。XX村委会出示的照片显示,XX508号院内的租户已从仓库领取了个人物品,张XX的妻子已从仓库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庭审中,张XX未就其主张的损失动产提供对应票据。张XX表示,未腾退的原因是XX村委会未发放拆迁款。XX村委会表示,对于XX508号应当发放的拆迁款,村委会并无异议,未发放拆迁款的原因是张XX的次女属于超生女,按照拆迁政策,张XX的选房面积不能超过205平方米,因此导致拆迁款无法发放。【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X15000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向律师说】合法征收、合法拆迁、合理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本案村委会自治强制拆除涉嫌违法,被法院判决予以赔偿损失。被拆迁人遇强拆,首先要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其次要做好财产登记造册工作,录音录像等保留证据;最后要依法维权,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村委会“帮助腾退”滞留院落法律风险如下:(一)刑事法律风险1、毁坏财产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财产毁坏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如损坏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造成人身伤害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造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情节较轻的(轻伤以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3、限制人身自由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民事法律风险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过程中,造成滞留院落或院内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三)其他风险其他风险包括:党规党纪处罚风险;社会治安稳定风险;新闻舆论风险等,在此不展开论述。?附裁判文书全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15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8号。负责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XX村委会将张X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以下简称XX508号)宅基地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张XX由此受到的损失;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1.村内现仍有数十户村民居住,供水供电设施完好,一审认定涉案房屋即使恢复外观也不能保障房屋具备使用功能错误;2.即使涉案房屋不具备恢复可能性,也应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3.XX村委会毁坏涉案房屋在夜间,且事发突然,张XX无法对涉案房屋被毁设备设施进行取证,一审对该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公平原则。XX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XX的上诉请求。2019年5月,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将张XX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宅基地上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张XX由此受到的损失;2、XX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4日,张XX与XX村委会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协议记载需腾退院落位于XX508号,被安置人口共4人,分别是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前。《X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父母及其超生的子女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2019年1月23日,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院进行了强制清退。清退过程中,XX村委会将XX508号院内清理出的相关财物存放于村内的临时仓库内。XX村委会出示的照片显示,XX508号院内的租户已从仓库领取了个人物品,张XX的妻子已从仓库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庭审中,张XX未就其主张的损失动产提供对应票据。张XX表示,未腾退的原因是XX村委会未发放拆迁款。XX村委会表示,对于XX508号应当发放的拆迁款,村委会并无异议,未发放拆迁款的原因是张XX的次女属于超生女,按照拆迁政策,张XX的选房面积不能超过205平方米,因此导致拆迁款无法发放。一审法院认为,恢复原状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宗旨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之可以恢复到权利受侵害之前的权利保有或法益享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应兼顾到事实上或法律上履行的可能性。房屋作为居住场所,需要配套的水电设施方能保障具备相关使用功能,现相关区域已被列为拆迁腾退区域,即使恢复房屋外观,也不能保障相关房屋仍具备使用功能,故张XX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房屋价值已经包括在双方就XX508号院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即使双方就拆迁补偿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发生争议,也可另行解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张XX要求XX村委会赔偿室内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XX村委会在拆除XX508号院内房屋时,已对室内财物进行了保管,并在拆除房屋后,将相关财物发还相关人员(即XX508号院内租户及张XX的亲属)。现仅凭张XX单方陈述,无法确认张XX所称的相关财物属于张XX个人所有,且在拆除时存放于XX508号院内,故对张XX要求XX村委会赔偿院内财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2019年1月23日夜间,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房屋进行了强制清退。关于物品损失,张XX在一审称物品损失暂定一万元。二审中,张XX称屋内物品包括床、家具、家电、纪念币、纪念邮票、热水器、暖气片等,共计价值约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XX与XX村委会于2017年1月14日订立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XX村委会是否应将XX508号恢复原状;2.XX村委会是否应向张XX赔偿物品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一,恢复原状,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之可以恢复到权利受侵害之前的权利保有或法益享有状态。适用恢复原状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时,需要考量恢复原状的必要性。本案中,张XX已就XX508号房屋与XX村委会订立《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张XX应于2017年1月24日前将该房屋腾退交予XX村委会。虽然XX村委会在合同未到期前将张XX房屋强制拆除,但如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双方在后续履行《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该房屋仍将被腾退给XX村委会,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故张XX要求XX村委会恢复原状的主张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XX村委会组织的夜间强制清退行为发生在双方约定的腾退期前,亦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确认,导致张XX实际财产损失数额无法查清,XX村委会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具体损失数额,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并根据张XX在一、二审中的陈述酌定为15000元。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XX15000元;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5元,均由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霍翠玲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杨志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王一洲书记?员 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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